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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无效宣告中答辩人的质证意见
更新时间:2024-06-01

浅谈商标无效宣告中答辩人的质证意见

内容摘要:导致商标无效有两种途径,一是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二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实践中后一种途径较为多见,申请人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向被申请人发出答辩通知书,绝大多数被申请人(即答辩人)只进行答辩,未对申请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而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实行书面审理,这种情况答辩人就会错过发表质证意见的最佳时机。本文通过分析答辩人答辩时引入质证意见的必要性,最大化的实现对其注册商标权保护时的质证权利。

关键词:商标无效宣告 答辩人 质证意见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也逐年增加,最为常见的商标无效宣告的途径是依申请途径,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的相关规定,商评委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一般实行书面审理,实践中商评委绝大多数情况采用书面审理,除非案件当事人申请且商评委认为确有必要才会在商评委主持下进行口头审理,因此,口头审理是对书面审理的补充。

口头审理时,案件当事人可对相关证据当场进行质证;但书面审理模式下,如果答辩人提交答辩书时未对申请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就会错过质疑对方证据效力的最佳时机。因此,在答辩时对申请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变得尤为重要。

一、商标无效宣告中质证现状

依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的一般顺序是: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以及相关证据),商评委受理后将申请材料转寄给被申请人通知限期答辩,答辩人提交答辩材料(主要包括答辩书以及相关证据),商评委再将答辩人的答辩材料转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对答辩材料进行质证,商评委经书面审理后作出相关裁定。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绝大多数答辩人未对申请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商评委受理后将申请材料转寄给被申请人通知30日内限期答辩,答辩人在这30日内既要阅读几十页或几百页的申请材料、又要组织答辩,答辩时间非常紧张。虽然答辩人可以声明提交答辩书三个月内提交补充证据,但答辩人的主要精力在撰写答辩书、收集相关证据,有的证据可能还得需要进行公证,对于申请人的证据往往会忽略发表质证意见。

(二)申请人有机会对答辩人的答辩书发表质证意见

因为申请人需要看到答辩材料,商评委会将答辩人的答辩材料转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时可以对答辩材料进行质证,如果答辩人未对申请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会形成申请人质证、视为答辩人默认放弃质证的局面,一正一反的对比,将不利于答辩人的权利保护。

(三) 商标评审委员会绝大多数采用书面审理方式

还有部分答辩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疑问,认为应当进行当场质证,申请口头审理,但商评委一般认为根据案件书面材料已足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可以决定不进行口头审理,并在评审决定、裁定中予以说明[1]

二、答辩人质证权利的来源

质证是个法律概念,通常用在诉讼或仲裁场合,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对提出的证据进行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既然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环节,无论商评委进行口头审理还是书面审理,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有权利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以及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等进行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只是通常理解的质证多用在口头审理场合上,但是书面审理时质证同样不能忽略。

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申请书、答辩书、意见书、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副本,副本内容应当与正本内容相同[2]。可见享有提交质证意见权利的当事人并不限于申请人,只是商评委未单独留给答辩人质证程序,大多数答辩人平时容易忽略。

三、答辩人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通过以上分析,答辩人答辩时引入质证意见是很有必要的,能最大化的实现对其注册商标权保护时的质证权利,防止默认放弃质证的局面。具体可采用如下两种方式:

(一)在答辩书里直接加入质证意见

答辩书一般包括列出双方当事人信息、阐述答辩理由、列出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分析争议商标、列明答辩证据。建议在答辩书或补充答辩书文末结论前对申请人提交或补充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围绕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二)单独写份质证意见书

该质证意见书同样应列出双方当事人信息,然后对申请人提交或补充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方式同(一)所述,在此不再赘述。但应在材料目录或补充材料目录中列明质证意见书的序号、名称、件数、页码和备注。

总之,无论商评委将来组织口头审理与否,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发表质证意见可保障答辩人的质证权利。为答辩人的答辩增加辩驳成功的筹码。

三、结论

本文对商标无效宣告中质证现状、答辩人质证权利的来源、答辩人如何发表质证意见三个方面进行了讨论,尽管目前商标无效宣告的顺序上商评委未单独留给答辩人质证程序,但是答辩人不应忽略运用该权利,否则就相当于放弃了质证权利,但是放弃质证权利并不影响商评委作出裁决。答辩人需要改变只进行答辩的固有思维。以期实现自身权利的保护最大化。


注 释:

[1]参见《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2]参见《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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