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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荡秋千撞伤其他小朋友
更新时间:2024-05-24

孩童荡秋千撞伤其他小朋友

法院认定双方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均应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倩 王佳淑 赵曼琪


  7岁的花花在小区儿童乐园奔跑玩耍,被正在荡秋千的5岁女童朵朵撞伤,如何赔偿?近期,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因双方都是未成年人,考虑事发原因、损害后果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等因素,酌定朵朵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款项共计7461.2元。


  2022年4月9日19时,花花在小区儿童乐园与同伴奔跑追逐,经过秋千活动区域时,被荡秋千的朵朵撞伤。事故发生时,花花7岁,朵朵5岁,双方监护人均不在场。


  花花因眼睑裂伤,前往医院进行眼睑结膜裂伤缝合术。拆线后,花花眼部缝针处产生疤痕,被医院诊断为增生性瘢痕,需进行激光治疗,并定期用药。


  事发后,朵朵家人将朵朵带离现场,未主动与花花的监护人联系,也未将花花送医治疗。事故后第8天,朵朵的监护人向花花的妈妈转账1700元医疗费。因双方无法就赔偿款达成一致意见,花花的妈妈一纸诉状,将朵朵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朵朵的父母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0754.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都未年满8周岁,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预见自身行为可能存在的危险,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本次碰撞应属意外,事故责任应由双方监护人承担。本案中,朵朵撞倒花花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花花眼睑受伤的事实。事故发生时,双方监护人均未在现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花花和朵朵的监护人分担。考虑到双方监护人均未尽到监护职责,以及朵朵的监护人事发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分别由花花的监护人、朵朵的监护人承担40%、60%。


  对于花花提出的护理费、交通费等诉求,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依法计算出护理费为1680元,交通费为420元,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综合上述事实,花花因事故实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5268.67元,朵朵监护人应承担60%的损失,共9161.2元,扣除1700元,还需支付7461.2元。因此,法院酌定朵朵的监护人向花花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共计7461.2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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