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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义诊而发生的医疗损害,医生要担责吗
更新时间:2024-05-22

 义诊是一种医疗服务方式,指医务人员对社区居民或特定群体进行免费或低收费的医疗服务。义诊的本意是为了弥补基层医疗服务不足、提高基层医疗水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等方面的需求。

  因义诊而发生的医疗损害,医生要担责吗?

  律师解答:

  义诊跟平时的诊疗,不因是否收费而产生不同。“免费义诊”不等于当然就“免除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律师补充: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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