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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第34讲:宅基地房是子女报建的,父母还有份吗?
更新时间:2024-05-22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父亲起诉儿子和女儿,认为儿子和女儿共建的一栋宅基地房自己有份,因为自己和子女在一个户口本。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建房申请表,申请人是儿子和女儿,审批报建的单位以陆大女及陆二儿作为独立的户为单位,即使全家人还在一个户口本,该宅基地也是按儿子和女儿单独的户来申请的。且实际建成后房子也是由儿子和女儿居住使用,所以父亲对房子没份,判决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共有权确认纠纷,争议焦点为陆父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权的理由是否成立,本院评析如下:

涉案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陆大女与陆二儿作为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其均具备申请分配使用宅基地的资格。 《宅基地建房申请表》载明各级行政单位同意陆大女与陆二儿对于涉案房屋的报建申请,并明确涉案房屋报建为两户合建。 即涉案房屋自申请报建之日起,申请人与审批报建的相关单位均以陆大女及陆二儿作为独立的户为单位,对宅基地使用面积进行分配以及办理相关审批报建手续。 结合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早于20071017日登记在陆大女和陆二儿名下共同共有,以及该房屋建成后至今仍由陆大女及陆二儿进行使用和收益的事实,涉案房屋的产权由陆大女及陆二儿共同共有并不存在争议。 因此,虽陆父认为其与陆大女、陆二儿的户籍信息仍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以及涉案房屋是由其出资建造,主张享有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各方对出资及房屋权属进行过约定,因此,陆父上述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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