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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具发票可以拒付货款吗?
更新时间:2024-05-21

[债权债务系列-买卖]

未开具发票可以拒付货款吗?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30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公司作为甲方与N 公司作为乙方签

订《新建高速公路工程柴油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柴油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成品柴油。(1)关于质量,乙方应向甲方随车提供本批次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单》,双方合同中未约定质保期。在现场交接时,如甲方对质量有异议,应由乙方随车押运人员、甲方有权经办业务人员共同对本批次产品取样并封存。(2)关于货款结算及支付,双方约定:此合同无预付款。每月10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双方分别就2017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6日、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1月6日两个期间的柴油供应情况进行结算,结算金额分别为370594.18元、206711.95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庭审中,N公司陈述除16278.95元金额的柴油增值税发票未向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公司开具外,其余结算金额均已开具,并同意开具剩余金额的发票,同时提交6张增值税发票予以证明。然而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公司仅支付了300000元,故N 公司主张被告支付原告油款欠款277306.12元及利息。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公司认可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但陈述仅收到370594.18元增值税发票,认为欠付款项仅为70594.18元,因原告方的票据丢失无法入账,付款条件尚未达成,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观点】

关于焦点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公司向N公司购买柴油,经双方结算,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公司对N公司提供的柴油质量和价款均无异议,故双方就《柴油买卖合同》的货款金额应以双方共同结算金额为准,而非发票金额。关于焦点二,《柴油买卖合同》中约定,N公司需向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公司开具相应发票后,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公司方依据发票向N公司支付货款。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公司以未收到发票主张涉案款项未达到支付货款条件,实质上是在以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的义务属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与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公司向N公司支付货款这一主合同义务不能构成相应对等,故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公司不能因N公司未出具发票而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裁判结果】

.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N公司支付货款 277306.13元;

二.驳回N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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