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法释〔2020〕22号)第30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31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71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岀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人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