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周志阳律师,现就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常见问题答疑汇总如下:
一、合法辞退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意:以用人单位在录用时向劳动者提出的明确的录用条件为前提和依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注意:是以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为前提和依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认定劳动者违反的依据;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律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常识进行判断。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注意:用人单位负责对“严重失职”进行举证:一是劳动者的职责是什么,二是劳动者存在失职行为,三是其失职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何为“重大损害”?法律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一般以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没有制度规定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常识进行判断。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注意: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一是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二是工作任务是什么,三是严重影响的程度,四是拒不改正的情形。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注意:一是另行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是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等。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注意:一是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是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等。
二、辞退的通知时间
1、属于上述合法辞退情形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辞退劳动者是否需要予以提前通知,但根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性原则,用人单位一般也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但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表现极差或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可以不提前通知。
2、除上述合法辞退情形及满足相应举证要求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三、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1、属于上述合法辞退情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2、除上述合法辞退情形及满足相应举证要求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主要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