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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仅加盖公章但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是否生效?
更新时间:2024-05-17

[债权债务系列-买卖]

买卖合同仅加盖公章但法定代表人

未签字是否生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原告商贸公司与贸易公司签署了《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但实际签署时,商贸公司仅加盖公章并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商贸公司依约向贸易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21年1月15日,商贸公司通知贸易公司:约定的最后交货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但至2021年1月18日你公司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此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请求你公司继续履行。但贸易公司始终未履行,将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并认为《买卖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故成讼。

【裁判观点】

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但该条款约定的仅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并非附生效要件的合同。该合同虽未经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存在形式瑕疵,但瑕疵方自始至终并未否认合同效力,并向相对方履行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合同义务,相对方已接受该保证金,并在无法供货后退还该保证金。基于合同履行情况及法律规定,涉案合同已成立并发生法律生效效力系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两份《买卖合同》成立并依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第一,本案中商贸公司虽未按合同约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两份《买卖合同》签字并盖章,仅有公司盖章,导致合同生效要件上存在形式瑕疵。但该两份合同均系贸易公司首先签署并盖章,之后邮寄至商贸公司,商贸公司最后在合同上盖章并同时持有该两份合同原件,其自始至终并未否认合同效力。即贸易公司先签字盖章、后邮寄合同文本的行为,以事实行为从其内心深处表明其对合同是否由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未在意,而是默认双方已经签订合同并即将履行。第二,商贸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依据合同约定向贸易公司支付全部履约保证金,商贸公司以实际履约行为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贸易公司收到履约保证金到2021年1月19日将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至本案起诉前并未对合同形式瑕疵提出异议。履约保证金的字面含义是为保证合同按约定履行且实际履行,否则违约一方承担放弃保证金的危险且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一方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本案中,贸易公司接受商贸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且未提异议,应视为其对合同效力和履约保证金这一特殊性质的保证金的认可。第三,从2021年1月23日贸易公司发出的《告知函》可以得知,贸易公司从合同签订后一直认可合同已生效,否则不会主张系因商贸公司违约在先并要求商贸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类似的案例,多以当事人通过事后行为予以变更,其事后接受瑕疵责任方实际履行合同,并对合同效力认可的行为表明合同已经生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本院认为,贸易公司对具有形式瑕疵合同的效力构成追认,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限贸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商贸公司违约金2618873.4元;

.驳回商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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