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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久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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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二手房上有他人户籍,想要依合同起诉,到哪告?
更新时间:2024-05-16

在二手房屋买卖中,房屋上一般会有原房主或案外人的户籍,因此买卖双方常在合同中对迁出户籍作出约定,要求出卖人在一定期限内迁出房屋上相关人员户籍。当出卖人违反约定引发迁户纠纷时,房屋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吗?管辖法院应该如何确定?






案 情 简 介


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将其名下位于海淀区的处房屋出售给张,房屋总价格为650万元。双方约定了房屋交付及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间。同时,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15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籍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籍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15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争议解决条款部分未约定管辖法院。


合同签订后,张依约履行合同,支付房屋价款,李亦将房屋交付张并办理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张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但张在办理户籍转移手续时,得知李除其家庭成员外,还将案外人朱生的户籍落户于该房屋,且李并未将该户籍迁出。张多次要求李将案外人户籍迁出,但李均予以拒绝。张欲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上户籍迁出并支付其违约金。那么,房屋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吗?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法 官 释 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张和李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明确有效的管辖法院,因此适用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方在一定时期内将房内户口迁出,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仅针对该迁户义务产生的诉讼不以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地域管辖。迁户义务属于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标的,因迁户义务产生的诉讼,应根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李住所地。因此,本案房屋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张应向李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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