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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梅芳律师
山东-淄博
从业8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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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在审理中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4-05-14

在起诉阶段,卖方不清楚是职工还是公司是合同相对方,也说不清楚到底谁支付货款?律师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或法律关系的不确定,而无法准确的确定交易相对人,会将公司或个人都作为被告起诉。在具体的法院的审理过程中,随着被告的举证再进一步确定合同相对方。

如果能够确定是职务行为,则公司作为相对方,如果确定是职工个人行为,则职工个人作为相对方。一般需要根据谁曾经支付货款、给谁开发票、有没有使用发票、有没有公司的盖章、有没有确定的表见代理的证据,来确定到底谁是相对方。

在庭审阶段中,买受方多会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这就涉及到质量异议期的提出时间、是否提出质量异议?一般的“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间”均属于质量异议期的范围。如果有明确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或检验期限,则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买受人需要在收到标的物2年内提出质量异议。如果没有提出异议,或写有质量合格的文书,则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暂时想到上述二点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

荆梅芳

202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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