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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及时清缴税款,弥补国家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更新时间:2024-05-14

逃税罪,及时清缴税款,弥补国家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何观舒律师


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2〕121号)

1.基本案情

2008年9月至2012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道**路**号广东A有限公司担任**、**,以销售货物后直接收款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西区稽查局审查,2008年9月至2012年4月期间,郑某某少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825327.06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2016年3月,郑某某将应缴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清缴完毕。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逃税罪。但郑某某及时清缴税款,弥补国家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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