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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给付300万元要求原配离婚,事后起诉返还,法院怎么判?
更新时间:2024-05-11

婚外情中,瞒着老婆向情人偷偷转账的情形,很常见。但是,反过来,情人为了能让男方早日“逃离”婚姻的围城,主动向男方的原配老婆摊牌并支付300万,倒是很少见,这也算是“买走”原配的老公吧?如果后期情人上位失败,能否追回这300万呢?


案例回顾


白某(男)和黄某(女)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


在婚姻即将步入第10年时,白某与自己的女上司何某在工作过程中产生感情,且双方准备各自离婚后重新建立家庭。


为了能和白某长相厮守,女上司何某在白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找到白某的原配老婆黄某,表示其代白某与黄某商谈离婚补偿、子女探视权等相关事宜,并表示因为白某没有经济条件,其愿意替白某支付给黄某300万元。无奈之下,黄某同意了与白某离婚。


2017年10月1日,何某向黄某转款200万元,2017年10月12日,黄某和白某签署的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男方白某自愿补偿女方黄某人民币100万元整”“女儿归女方监护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孩子抚养费人民币200万元整”。当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12月10日,何某又向黄某支付了100万元。


黄某和白某离婚后,白某与何某就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屡屡产生矛盾,双方商定决定分开。


之后何某以“为促使黄某与白某离婚而向黄某转款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黄某返还赠与款项300万元。


律师解读


那么,何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但本案中的给付行为,是何某介入黄某与白某的婚姻关系后引发的给付行为,系何某代白某支付的离婚补偿及子女抚养费,何某所为之给付具有代白某与黄某商谈离婚补偿、子女探视权对应价款的性质,其目的是为消除男方关于离婚补偿、子女抚养等“后顾之忧”,以督促男方尽快下定决心与女方离婚从而实现被上诉人与男方共同生活等意图,而并非赠与行为。该给付也不是黄某“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不应仅以给付动机有悖公序良俗而向女方主张返还。


虽何某自认其对黄某没有任何给付义务,其给付动机在于促成男方与女方尽早离婚,是金钱和感情的交换,因此主张该赠与行为违背了社会良好价值观及社会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但何某基于其给付动机而完成给付后再行主张无效之返还,更是有违公序良俗,悖于诚信,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最终,法院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之法学理论,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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