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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旺律师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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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情节严重
更新时间:2024-05-10
  一、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情节严重

  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情节严重为:

  1.对明知是无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出于打击报复、公报私仇等动机,无中生有捏造所谓犯罪事实,并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含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收受他人贿赂,亲自或指使他人伪造证据、隐瞒事实、以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犯罪分子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二、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区别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的不同。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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