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俊颖律师
全国
从业7年 主办律师
435
好评人数
2423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物业公司将判决书公布在小区业主交流群,违法吗?法院:侵犯隐私权
更新时间:2024-05-07

一业主因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告上法庭,败诉后仍不交物业费,于是物业直接将判决书发至业主群,没曾想被业主,以侵犯隐私权告上法庭。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回顾


李先生系某小区业主,因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判决生效后至履行期届满,李先生仍未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于是,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了李先生欠缴物业费败诉的群公告,并将上述生效判决书全文拍照以图片形式发送至业主微信群里。


然而,物业公司此种做法却引发了新的争议。


李先生认为判决书内容包括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物业公司在对其个人信息未遮挡情况下直接将判决书全文拍照发送至业主微信群的行为,泄露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物业公司辩称,其发布已生效的判决文书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为了督促李先生及其他业主按时支付物业费,并无泄露李先生隐私的目的,故其不存在侵权,无需对李先生赔偿道歉。


律师解答


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先生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本案中,物业公司发到业主微信群的判决书列明李先生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属于李先生的个人私密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然而物业公司未经李先生同意,亦未将判决书中与李先生有关的私密信息进行打码,直接将判决书全文拍照发至业主微信群,导致李先生的私密信息被毫无保留地暴露给了整个小区,显然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李先生的隐私权。

因此,李先生以隐私权受侵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礼道歉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在业主微信群公开判决文书时,未隐蔽李先生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信息,造成李先生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李先生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侵犯了李先生的隐私权,物业公司的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李先生个人信息的泄露,故李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合法有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某业主微信群发布、在某小区公告栏张贴对李先生的道歉信。如物业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市级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文内容,所需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律师提醒


物业纠纷中,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判决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业主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胜诉权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王俊颖律师
您可以咨询王俊颖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24239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