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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笔借款情境下录音作为配偶方事后追认夫妻共债是否应予以认定?
更新时间:2024-05-05

[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多笔借款情境下录音作为配偶方

事后追认夫妻共债是否应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张某生系为客户提供房产及金融一站式服务的公司负责人,在得知林某青出售名下房产后就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林某青提出借款要求。先后向林某青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条,就利息及借款时间进行了约定。债务到期后,张某生仅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仍欠本金1642993.2元及其利息未支付。

陈某花与张某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张某生、陈某花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故林某青要求陈某花共同承担债务。林某青在向张某生催讨欠款过程中两 次致电陈某花,在陈某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通话内容予以录音。根据录音内容 显示,陈某花在第一次录音中表明:“我现在要是能借到钱,我就借钱还给你” “我就是想办法尽快卖房子”“我今年确实因为这件事情,这日子过不下去了,然后呢我就不能去放弃,仍要去解决这个问题,这个是肯定的。

在第二次录音中表示:“我知道,没有错呀,我要跟他一起承担”“我现在 这套房子在卖,但是卖出去才有现金”“但是要有钱,这么多钱我们也没有,我们要去赚钱”“你觉得上千万元的房子好卖吗?不好卖。”

张某生与陈某花于2012年3月离婚,于2016年8月复婚。2012 年4月,某巷3004室房产办理产权登记至陈某花名下。

【裁判观点】

林某青与张某生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张某生应偿还相应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涉案两笔借款发生在张某生与陈某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陈某花与林某青的两段通话录音中,陈某花在林某青提到涉案两笔借款后表示知晓降息一事,明显对张某生与林某青的涉案两笔借款知情,并一再向林某青表示愿意还钱,“在卖房子”“要一起承担”, 结合涉案借款的还款有部分来自陈某花账户的事实,应认定陈某花对涉案借款 具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涉案借款应为张某生、陈某花的夫妻共同债务,陈某花应对张某生的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张某生、陈某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林某青偿还借款本金1460367.98元,2020年11月、12月利息29555.2元及以尚欠借款本金 1460367.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还款之日

止的利息;

.张某生、陈某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林某青返还保全费5000元:

.驳回林某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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