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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要如何解除
更新时间:2024-05-0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合同解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约定解除,一种为法定解除权。

而对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委托合同和不定期租赁的双方当事人等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虽然定作方具有任意解除权,但为了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及稳定性,防止定作人随意解除合同,解除权人在行使其解除权时应承担应解除合同给守约履行合同的承揽方造成的损失,从而补偿因其具有任意解除权而给承揽方造成的合同不确定性,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并保障合同能够正常履行。

合同解除后的后果是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处理的后续问题。

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界定是合同解除后果讨论的重要问题。一般而言,应以合同解除时为分界线。在合同解除前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害都应在赔偿范围内,此类赔偿是当事人信赖合同能够成立并能够得到履行而产生的,属于守约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故应列入赔偿范围内。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期的可得利益不应包括在损害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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