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二手房市场交易需求的增加,房产中介行业迅猛发展,实践中“跳单”现象也逐渐增多。
所谓“跳单”通常指买受人通过中介方找到房源,或出卖人通过中介方找到买家后,绕过中介方直接进行交易的行为。《民法典》实施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严格规制,明确禁止“跳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的关键,在于买方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绕过中介方直接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实践中主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1.委托人是否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
2.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3.是否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若认定构成“跳单”,则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令买方支付相应报酬。
大部分“跳单”的目的主要是为节省中介费用的支出,若房源为公开信息,委托人系基于其他合理原因而签订合同,则可能不构成“跳单”。
在不构成“跳单”行为时,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人民法院一般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中介方已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支出费用等情况作为依据,酌定向中介方支付一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