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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失效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4-26
  一、要约的失效情形有哪些

  要约的失效情形有下列几种: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形式有哪些?

  要约形式有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的,要约人直接以对话或电话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采取书面形式的,要约人以合同、信件、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所载要约内容的形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找法网提醒,一般交易数额不大、符合交易习惯的,用口头形式要约;数额较大、不即时清结、不动产转让、涉外等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三、要约的特点有哪些

  要约有如下特点:

  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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