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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事项有
更新时间:2024-04-26
  一、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事项有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事项有:

  1.名称及住所,自然人股东的,登记姓名;

  2.出资证明书编号;

  3.股东的出资额。

  找法网提醒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二、股东名册主要有哪些作用

  1.确认股权转让效力的依据。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

  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此外依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股东名册的免责效力也及于股东的住所等其他记载事项。公司对股东或者质权者的通知或者催告,发至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或者其本人向公司通知的住所即可。如果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以致股东不能收到通知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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