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杨茵律师
全国
专职律师
8
好评人数
6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无效婚姻彩礼返还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4-04-24
  一、无效婚姻彩礼返还的规定

  无效婚姻彩礼返还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按照法律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则,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都可以返还彩礼,那原本就不存在婚姻关系更应该返还彩礼了。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即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有同居生活的则属于同居关系。无法要求另一方承担在同居生活期间的抚养等义务。同居期间另一方死亡的不能以配偶的身份成为其继承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能协商则按照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协商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是一方能证据属于自己财产的除外。比如,如有共同购买房屋的,能够举证明确出资比例的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篇三百零八条和三百零九条根据出资额按份共有。同时法院在分割时还需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找法网提醒您注意,虽然夫妻之间的关系不存在,但并不影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来源是基于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即便双方的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仍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与子女的规定。

  三、无效婚姻的原因是什么

  无效婚姻可能有以下原因:

  1.当事人出现重婚的情形导致其重婚的婚姻效力无效。

  2.当事人双方有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没有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婚龄年龄。即男生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生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杨茵律师
您可以咨询杨茵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62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