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供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作出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于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证人只是因为碍于情面不愿出庭,不符合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更重要的是,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询,不易判断证言的真实性,诉讼请求就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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