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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中同住人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4-04-22

在上海市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类案件中,对于征收补偿款的归属以及同住人的认定都有明确的标准,但实践中对于同住人的认定依旧存在较大分歧,因此,准确认定同住人是案件成败的关键问题。

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同住人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户籍条件。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居住条件。除特殊情况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住房条件。征收决定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人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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