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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二手房原业主欠的物业费,谁来付
更新时间:2024-04-22

案涉房屋为二手房屋,在没有合同约定情况下,现任房主没有义务为前业主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整栋楼的服务提供方,在服务期间不应当有目的、有前置条件地选择其服务对象,更不可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拒绝为现任房主办理装修报备手续,要求其缴纳前业主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并将缴费与否作为办理供水、供电、燃气等的前置性条件。对于欠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另行主张。

水电供应是基本的民生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但前业主欠缴的物业费,在无约定时,新业主无需代付。

在业主未交、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人可通过催交、仲裁或诉讼等正当途径维权;但切不可采取极端措施逼迫业主缴费,这不仅侵害业主的居住权,如果因此给业主造成损失,还将面临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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