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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解民法典——孙子不肖,撤销赠与
更新时间:2024-04-19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祖父母房子无偿赠与孙子,孙子大了却要祖父母搬走,祖父母起诉撤销赠与要回房屋,得到法院支持。

老李夫妇,有儿子儿媳大李夫妇,再有孙子小李。因大李患有脑梗,大李长年由老李夫妇照顾。为了维系家庭,老李夫妇在孙子小李十三岁时即无偿将他们的房子赠与小李,过户至小李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大李病情未见好转,老李夫妇日渐老迈。小李也成年。在母亲的指使下,小李不念爷爷奶奶赠与房产的良苦用心,以房子属于自己为由,驱赶老李夫妇出门,不让他们居住。多次报警处理,无任何改观,反而变本加厉。忍无可忍之下,老李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对小李的房产赠与。法院依法审理后,根据民法典规定,认为老李夫妇将房子赠给小李的目的是为缓和家庭矛盾,小李虽无法定赡养老李夫妇义务,赠与合同也没有设定小李赡养义务,但小李作为晚辈,理应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老李应当给予物质上帮助,精神上慰藉,但小李非但没有照顾,反而多次和其母亲到爷爷奶奶处吵闹打砸,给老李夫妇造成物质上的损失,精神上的伤害,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老李起诉撤销赠与合理,也合法,遂判决支持老李夫妇诉请。小李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中国古代法律中,有祖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就会处以不孝之罪,徒三年!就是判刑三年,祖父母在,自己都不能有独立的财产。现代社会,对孝与不孝宽容太多了,只要不打、不饿着就可以啦,但即便如此,有的人还是做不到。果如曹雪芹长叹的,“痴心父母古来多,孝顺儿孙谁见了?”,所以,基本的孝,还得用法律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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