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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更新时间:2024-04-19
  一、执行死刑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死刑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原因有:

  1.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

  2.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

  3.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还可以上诉吗

  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之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情形的,依然可以进行上诉。找法网提醒您,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三、可以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办法:一是进行改判。二是恢复死刑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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