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
受Z委托,我担任其与C、第三人H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现简要发表如下意见:
一、C只有其主张房屋的居住权。
分家单已经确认C只有房屋的居住权,根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9辑中《京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继承纠纷化解难点及对策研究》的裁判宗旨:“拆迁款基于分家单确定的原权利人所占份额而定。
二、C不享有其主张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
1、原告诉请不明确,车位无产权,依法不得确定权属。
2、《XXX村庄改造安置补偿方案》中关于户型选择要求中,“4人户:100平方米二套、60平方米二套”;“5人户:100平米一套、150平米一套、60平方米一套、90平方米一套。”即,4人户或者5人户,均可以获得4套房屋。
方案中关于车位即储物间配比:“每套安置房配套地下车位一个”。
因此,即使C户籍与被告在同一户口本,被告仍可以获得4个车位。
此致
保定市xx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