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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4-04-16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网友咨询:

  离婚后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律师解答:

  探望权属于法定的民事权利,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人,权利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律师补充: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探望权的中止,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的法定理由: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个人品德严重败坏,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身心伤害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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