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长上限要求员工加班,即便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超出上述标准的加班时间,该等规定或约定也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为无效。因超时加班属于违法行为,员工拒绝接受此种安排,用人单位显然不得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