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对象如下: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二、社区矫正人员遵守哪些规定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2.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3.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4.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5.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6.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三、社区矫正人员再次收监的情况找法网提醒您:社区矫正人员再次收监的有如下情况:
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可能逃跑的;
6.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现实危险的;
7.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