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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执行的情形有
更新时间:2024-04-15
  一、仲裁裁决不执行的情形有

  仲裁裁决不执行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的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种类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

  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上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找法网提醒,它既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三、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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