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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是否就能认定劳务关系?
更新时间:2024-04-1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上标明是劳务合同,所形成的不一定就是劳务关系。不是说这份合同取名为“劳务合同”,那么就定性为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关系,而是根据这份合同的实际条款以及工作时的实际用工情况来确定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可建立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间建立,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建立,还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不特定主体之间通过订立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后,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成员,提供劳务一方负责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一方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彼此之间的关系仅体现经济关系。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合同关系,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所以劳务关系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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