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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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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委托合同区别
更新时间:2024-04-10
  一、行纪合同委托合同区别

  行纪合同委托合同区别如下:

  1.行纪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二、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有什么共同特征

  找法网提醒您,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共同特征如下:

  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签订委托合同的注意要点

  签订委托合同的注意要点有以下几点:

  1.委托事务要准确、详细约定;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没有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能将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据为己有。

  2.委托合同期限要明确;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受托人应按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

  3.受托人损害赔偿要求明确;

  委托合同若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若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委托合同报酬有明确约定支付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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