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与租户签订的《房屋租赁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现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未到期,租户提前搬离案涉房屋并退租,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租户的行为构成违约。出租方有权按照《房屋租赁居间合同》要求租户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方亦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放任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租户已提前通过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告知出租方,已支付租金对应的租赁期满后,不再继续承租,出租方因一时置气而拒绝收房,造成案涉房屋的长期空置。据此,法院认为,对于出租方主张因租户提前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出租房要求租户支付退租后至起诉之日案涉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房屋租金、物业费及采暖期的诉讼请求,因出租方拒绝收房的行为存在过错且放任损失扩大,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