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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梓律师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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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认定
更新时间:2024-04-09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隐私的内容包括:

一、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例如: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

二、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例如未经许可公开他人信息、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等。

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一是主观具有过错

二是存在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三是造成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损害结果发生。这时需注意的是,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也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因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是要具备因果联系,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隐私信息的“公开或传播”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财产损失和人格利益受损。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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