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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荣康律师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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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
更新时间:2024-04-09
  一、法院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

  法院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如下,只需要满足之一即可: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

  二、法院管辖权确定的时间限制

  法院管辖权确定的时间限制即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管辖法院可以协商确定吗

  管辖法院可以协商确定,但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地。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找法网提醒,书面协议合同书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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