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刘晓斌律师
广东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200
好评人数
99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监外执行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更新时间:2024-04-09
  一、监外执行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监外执行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法律依据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外执行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监外执行需要遵守如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5.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

  1.适用的范围不同: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法定条件不同: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判决制度不同: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执行期限不同: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以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刘晓斌律师
您可以咨询刘晓斌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994 人 | 广东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