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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终本后,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4-03-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5.1.1)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2016.12.1)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10.24)

(六)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破解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管理难题。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为防止终本程序被滥用、将原本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终本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紧紧抓住终本案件合格率这一关键指标,建立完善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终本案件管理机制,明确只有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该类案件纳入单独建立的终本案件库,每半年由网络查控系统自动查询一次,并对数据库内被执行人常态化限制高消费,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数据库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同时,通过积极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探索社会救助、商业保险等途径,依法有序分流解决终本库中的“执行不能”案件。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作了严格规定,包括要求必须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法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约谈申请执行人等等。

特别是规定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律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消费,防止其借终本程序规避执行。此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一旦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及时恢复执行。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国际上通行做法是,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和线索,否则不能进入执行程序。即使进入执行程序,如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程序终结。当事人可向相关法院提出公司破产或个人破产申请,通过破产程序解決债权债务问题,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我国现行强制执行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制度优势。

22.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

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

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

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

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

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

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十个严禁”是执行工作的十条“高压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触碰“高压线”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研究处理对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9.4.21)

(三)扎实推进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长效管理针对委员们提出的规范“执行不能”案件认定标准和结案程序、完善恢复执行程序、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制度功能等意见建议,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强化制度和技术约束。完善“执行不能〞案件认定程序和审批制度,明确要求认定前必须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既审核网络查控系统查找财产情况,也审核线下财产线索核实情况。加强“执行不能”案件管理,凡认定为“执行不能”案件的,一律纳入统一的专门案件库进行管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过滤,一旦发现财产,立即恢复执行,同时对这类被执行人常态化限制高消费。加强督办检查,杜绝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挤干“执行不能”水分,努力使“执行不能”案件办理真正让当事人信服。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2021.11.11)

六、必须严格把握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结案标准,严禁未穷尽执行措施而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应恢复执行而不及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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