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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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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
更新时间:2024-03-27
  一、建筑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时要注意什么

  找法网提醒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时要注意以下内容:

  1.设计费的确定:应最大限度地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实践中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及相关统一定额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

  2.定金条款: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对定金额度进行修改,该数额不能超过总设计费的20%,超过20%的部分只能作为预付款,而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可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在填写设计使用年限时,设计人应当注意其与土地使用年限的区别。

  4.赔偿金:当事人在约定赔偿金时,应充分考虑设计文件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慎重填写赔偿金额。

  三、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条件

  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条件是如下:

  1.订立的主体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两人或以上;

  2.合同订立时应依法进行,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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