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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下涉税犯罪14个罪名定罪量刑标准汇编
更新时间:2024-03-19

新司法解释下涉税犯罪14个罪名定罪量刑标准汇编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何观舒律师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了涉税犯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下笔者根据《刑法》以及《解释》的相关规定,整理各个罪名的量刑标准。如下:

罪名一:逃税罪

(一)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法定刑

(1)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二条

罪名二:抗税罪

(一)立案标准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二)法定刑

1.基准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

(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2)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五条

罪名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一)立案标准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法定刑

1.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利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罪名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立案标准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法定刑

1.数额较大(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数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其他严重情节:

(1)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的;

(2)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数额特别巨大(数额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

(2)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八条

罪名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法定刑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其他严重情节:

(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税额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一条

罪名六:虚开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1.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法定刑

1.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三条

罪名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1.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法定刑

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较大(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其他严重情节: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3.数量巨大(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四条

罪名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1.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法定刑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较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量巨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五条、第十四条

罪名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法定刑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六条

罪名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法定刑

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巨大(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量特别巨大(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罪名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法定刑

1.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

(1)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

罪名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法定刑

1.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巨大(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量特别巨大(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五款、第一款、第二款

罪名十三:非法出售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法定刑

1.非法出售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

(1)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出售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六款、第三款、第四款

罪名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法定刑

1.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较大: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2.数量巨大(数量较大标准的五倍以上)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八条

需要注意的是,在涉税犯罪的14个具体罪名中,除了抗税罪以外,单位都可以构成其他罪名。对于单位犯罪的,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其定罪量刑的标准按照《解释》规定的各罪名的标准来确定,然后,按照相应的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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