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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中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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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
更新时间:2024-03-15
  一、怎么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

  构成寻衅滋事行为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二、寻衅滋事罪可以撤案吗

  对寻衅滋事罪有可能撤案。找法网提醒,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犯罪中止的情形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中止: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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