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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英律师
山西-晋中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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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天数怎么算的
更新时间:2024-03-13
  一、拘留天数怎么算的

  拘留天数的计算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开始计算,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查院批捕,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1~3+7=8~10天

  2.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1~4)+7=11-14日

  3.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0+7=37日

  总的计算公式:X(1~30日)+7日(检查院批捕的时间)=8~37日

  二、公安机关拘留的程序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2.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6.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找法网提醒您,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三、拘留条件是什么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4.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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