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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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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要求尸检家属应该如何应对
更新时间:2024-03-11

医院要求尸检家属应该如何应对

病人在医院看病或者住院的时候,如果发生死亡进而引起医疗纠纷,要医院赔偿时,医院大多不同意协商,要求尸检走法律程序,怎么办?

首先科普一下什么是尸检,尸检其实就是死因鉴定的一种,通过尸体解剖、病理检查、毒物检验等方法查明死因的司法鉴定过程。尸检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死因,公安机关经常会对死亡的涉及刑事犯罪的进行尸检,当个人或单位、其他司法机关想查明死因时,也可进行尸检,所以医疗纠纷行尸检的直接目的也是为了查明死因。一般来说,大部分在医院里死亡的病人死因是比较清楚的,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医院告知要尸检,主要见于以下几种情况:

1.死因不明,当病人病情变化突然死亡,死亡前缺乏征兆时,既来不及抢救,也来不及查明病因,当然就死因不明,此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当然有异议,建议尸检查明死因明确责任后再谈赔偿才合法合理;或者病人病情确实很疑难,虽然治疗时间不短,但依旧在查明病因前死亡的,医院要求尸检后再解决纠纷是合理合法的;或者没有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患者在医院外死亡的。

2.死因明确,但存在医疗过错,故意在病历上记录为死因不明,死亡证上的死亡原因也不具体,例如死亡诊断不是病因性诊断:呼吸衰竭、心跳骤停、休克等等,还例如死亡诊断后面带一个问号:低血容量休克?肺栓塞?等等。大部分时候病人死亡,医院其实是知道死亡原因的,特别是医疗过错所导致的死亡,例如不正确使用药物、手术操作不当,医生为了掩盖医疗过错,告知家属死因不明,推卸责任。

3. 死因明确,为了拖延处理医疗纠纷而建议尸检。病人死亡后,死亡原因明确,甚至死亡证已写明具体死亡原因,此时按尸检的目的是无需再尸检查明死亡原因的,但产生医疗纠纷时,医院为了应付家属,拖延解决纠纷,故意要求家属尸检才处理纠纷,此时如家属不了解司法程序,以为必须经过尸检才能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往往会作出错误决定。

那么,当出现上述情况,家属应该怎么办呢?

针对上述第1、2种情形,家属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不管医院有没有过错,应当迅速封存病历、相关可疑药品、器材,以固定证据,因为尸检不仅仅是尸体解剖,还需对病历、相应的药品、器械综合分析,推定出死亡原因,如怀疑药物质量所致死亡,没有封存相关药品,将做不了毒检或进行药品相关检验,最终导致举证不能。

2)患者不明原因死亡或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家属行尸检查明死因,如家属拒绝尸检,必须签字确认根据《民法典》口头告知并回复也合法,如医疗机构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日后因未行尸检导致不能进行司法鉴定,举证不能的责任也由医疗机构承担,但如果家属拒绝尸检,该举证不能责任又由患方承担。

3)如需行尸检,常温下48小时内要进行,冷冻条件下应在7天内完成,最长不能超过1个月,否则过了尸检时间窗导致得不出死因结论,家属和医疗机构应当尽早选定尸检机构,一般双方协商选定,选本地机构为宜,可节省差旅费用,当然很多家属宁愿选外地机构以得到公平公正的结论,尸检地点现在一般殡仪馆均可提供。

4) 如家属拒绝尸检,又想继续维权,难度较大,建议调解结案为宜,因为死因不明的情况下起诉行司法鉴定,绝大多数鉴定机构都不会受理,会导致举证不能而败诉。当然,调解也会使患方处于一个不利的位置,赔偿金额往往较低。

针对上述第3种情形,家属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一定要明确该情况一般无需尸检,尸检只能查明死因,并不能鉴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只能再通过司法鉴定及医学会鉴定明确。

2)死因明确医院仍要求尸检,有可能是因为医院不清楚医疗纠纷案件司法程序,以为所有死亡的案例均需尸检,可咨询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后拒绝;也有可能是医院为了应付家属、拖延时间的借口,也可拒绝尸检。

3) 少数鉴定机构因业务繁忙或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感兴趣,拒绝受理未行尸检的死亡案例司法鉴定(以此为借口退卷),这虽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但也没有好的办法去约束鉴定机构。所以林律师认为,如果死亡原因明确,可以不行尸检,但是为了让司法程序顺利走下去,能够接受尸检的尽量尸检。

以上是刘律师团队根据处理众多医疗纠纷案件积累的经验给出的建议,需要病人家属在具体事务中灵活运用,缩减成一句话:死因不明时,建议采纳医院尸检要求;死因明确时,不建议采纳医院尸检要求,除非想司法程序顺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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