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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向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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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浅论“碍眼”一词
更新时间:2024-03-01

想跟青年朋友们交流一下“碍眼”这个词。

碍眼的本质是由于妨碍到了本人,所以提出排除妨碍的诉求。我认为这是好事,说明我们主体意识觉醒了,维权意识也增强了,对于不好的社会现象敢于“亮剑”了,甚至有些传统江湖的“侠义”精神。

曾经,我们这个民族逆来顺受。约七百五十年前,被元朝统治,我们作为第三等的汉人和第四等的南人,受尽了屈辱,更有甚者,从此我们被强迫接受了“下跪”这样的礼仪。一个民族,一旦跪下来了,很难站立起来,事实确实如此,直到民主革命乃至新中国成立这种陋习才被革除,可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畸形心理很难修复。所以,我认为主体意识觉醒和维权意识的增强是何等的珍贵,理应收到珍视和保护。

但是,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否则,你和当年的统治者有何不同呢?就像如今的“老美”,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强的不得了,为了它的利益,肆意践踏别国,我们称之为“霸权主义”。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碍眼,我们下意识会采取行动消除这种现象。比如有些动作碍眼了,我们要制止别人,甚至惩罚别人。有些人的长相碍眼了,我们可能会让人家消失。那这些行为究竟对不对呢?用现行法律来分析,还真不对。因为别人也有权利,一个人长得再难看也有存在的权利,他的言论和行动只要是不违法,就是他的自由。即便碍眼,我们也不能干涉。这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容忍义务。也就是说,只要人家不出格,我们就得忍受。突出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劳动、休息、受教育以及接受帮助的权利等等。再比如《民法典》的“相邻关系”自成一章。以前我认为,民法的这个规定貌似和民法的体系有些格格不入,后来逐渐理解,原来这才是中国特色的具体表现,是我们这个民族优良文化传统的时代特征,反映出来的价值取向就是团结和和谐,是真正意义的平等和公正。当然了,我们可以和气的协商,那没有问题,至于对方是否同意和服气,在所不论。如果对方的言论和行为突破了法律的底线,那我们将义无反顾的制止或者报警。

那么权利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如何把握呢?笔者认为是否造成实质性的妨碍和可货币化的伤害,这就是边界,也是标准。实质性的妨碍,指的是别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给我们造成了权利丧失和不自由。比如,别人为了表达高兴唱几句山歌,即便是很难听,我们也要容忍。因为没有造成我们的权利丧失和不自由,我们可以也唱或者不唱。但是,如果对方声音的分贝太高,以至于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或者是公认的休息时间、休息区域,那我们完全可以制止或者寻求公力救济。可货币化的伤害,指的是对方的言论或者行为,给我们造成的伤害能够通过正规的医疗机构、鉴定机构转化成货币支出额度,那我们就拥有了索赔的权利。如果不能转化,那就需要容忍。

所以,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仅仅是要增强主体意识和维权意识,还要增强忍耐力,故而通过这双向的杠杆来调节我们的生活,才不至于走了极端,这样才有能收获到幸福吉祥的美好人生。(20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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