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是按份共有进行分割。大部分案例都是以此原则进行审理、判决,本文所述案例即是。当然也有观点建议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应该按照共同共有来分割。
男女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离婚一次又复婚,后又于2016年9月8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所有银行存款共80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应于2016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80万元给女方。离婚后,男女双方和两个女儿共同居住。
2016年9月19日,以女方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首付款、公共维修基金、契税、更名费用、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共计916326元均由男方支付,贷款由女方偿还。2020年,该房屋拆迁,女方取得4787324元货币补偿。
男方认为,双方于2016年9月8日协议离婚是出于购买案涉房产、规避当地贷款限制政策原因,并非感情破裂,离婚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即案涉房产及其征收补偿款应按共同共有处理,因购买案涉房产所产生的债务50万元应属共同债务。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认为:对于同居关系问题。经查,女方及两个女儿与男方之间存在多次诉讼,法院生效判决均已确认《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署,应属合法有效,男方亦未曾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撤销该离婚协议,故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鉴于双方同居期间男方支付案涉房产款项、女方自男方名下公积金及医保账户取款以及另案卷宗中双方存在大量财产往来的证据材料,法院认定双方同居期间财产混同,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同居期间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处理问题。经查,男方、女方对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无约定,在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推定为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为宜。因案涉房产为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故男方有权要求按照其份额分割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对于债务,因该部分费用已计算在男方对案涉房产的出资中,现男方要求女方共同承担该项债务,属于重复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女方支付男方178.5万元,50万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
男方、女方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北京市三中院维持原判。
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是按照按份共有的。但有些观点认为,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和婚姻关系仅存一个结婚证件,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该按照共同共有来分割。该观点可以根据有利于己方的原则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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