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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能否归属物质条件差的一方呢?
更新时间:2024-03-01
笔者代理离婚案件时,经常遇到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担心孩子的抚养权难以争取,尤其是作为家庭主妇的母亲更是为此不敢离婚,就怕一离婚就失去孩子的抚养权。在实际判例中情况到底会不会如此?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讲,物质条件只是确定一方抚养条件优劣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全部。未成年子女受哪一方生活上照顾较多,哪一方更能够提供情感需求、陪伴需求,更尊重其人格尊严,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等,均应当作为“条件”的考量要素。而物质需求还可以通过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等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唯以经济条件来确定直接抚养权,将不利于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不利于鼓励家长投入更多的时间与情感来陪伴孩子的成长。因此,物质条件并不是抚养权判断的唯一标准。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应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谁更有精力来照顾、陪伴孩子,谁来养育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这些才是抚养权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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