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地球人都知道,但是涉及到要分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候,怎么处理呢?如果我们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分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行吗?如果法院不支持又该如何救济呢?或者先解决离婚纠纷还是先解决土地分割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法律、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综上,因农村土地承包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以户为单位的,简单说就是家庭成员共同承包。如果妇女或者男子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取得了土地,且其在其他农村也没有取得土地的,其通过缔结婚姻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其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保护的,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地方基层法院一般不支持直接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会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而予以驳回。那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之后或者离婚诉讼之前,可以通过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具体是离婚诉讼之前还是之后处理更为妥当,就得因地而异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我国《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了,可以寻求乡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实际操作中会有相当的阻碍,那么我们能否探索出更好的解决途径呢?法院虽然不能支持直接分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例如土地流转的收益可以要求分割吗?我个人认为是可以进行分割的。还有如果土地没有流转,离婚的一方能否以流转的方式让另外一方给付流转费用呢?或者有其他更好的处理方式呢?这个在实践中还需要慢慢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