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6条规定: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为无效。也就是说超过了这个标准的,就可以界定为高利贷。
二、构成非法经营的高利贷行为
从2019年10月21日起,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1.入刑高利贷的界定:即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放贷行为,无论是以利率形式,还是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法、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资金使用费,或者以事先扣除的方式收取的砍头息,总和费率超过36%,均为高利放贷。
2.放贷的次数和放贷对象的条件:
放贷次数:二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放贷对象:指向社会公众中可能的借款对象,如果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并不构成;如果放任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向外部人员放贷,也构成本罪。
3.放贷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情节严重的维度是指: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三、高利贷的概念高利贷(Loan shark)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民间贷款,通常的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即构成高利贷,高利贷本身并不入罪,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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