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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丛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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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2-19
一、无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规定有哪些

  1、谁可为其诉讼代理人

  配偶(正常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除了配偶外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的,由法院指定一人代为诉讼。

  2、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诉讼代理人不能对是否同意离婚作出意思表示,是否离婚只能由法院根据婚姻状况及感情破裂程度,作出是否离婚的判决。代理人在诉讼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财产作出放弃、对债务进行承认的,以不得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为限,否则代理人对财产作出的处分行为无效,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他人无权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离婚意思表示。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法律依据:

  1、《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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