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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售车公司强卖保险而非法扣车的行为
更新时间:2024-02-0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搭售行为是明令禁止的。

  三、消费者有权根据个人情况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投保的商业险种及保障额度,汽车4S店无权越俎代庖。4S店强制搭售保险,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拒绝购买,并通过录音或录像方式保留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4S店若以收取押金来保证投保人日后必须向该保险公司投保,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强制交易行为,即保险公司利用买车人贷款心切,与银行捆绑销售保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倡导的公平竞争、自由交易的立法精神,应归于无效。另外,我国法律对于以押金作为担保并无明确的规定,依照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精神,法律上根本不认可押金作为担保的效力。所以,将押金作为买车人履行某一义务的担保是法律上不予支持的。购车合同中规定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条款是捆绑销售,属于强制性霸王条款,是商家的违法行为

  五、售车公司,即不是贷款发放方,也不是保险公司,车辆也不属于他们的,所以其没有权利强制客户购买他们指定的保险,打声招呼后,直接强制扣车的行为涉嫌抢夺罪。

  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 张振华律师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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