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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时,应当采取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在行为已经致人死亡,以及虽然仅造成伤害而没有致人死亡,但具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的情形 下,首先要肯定该行为是杀人行为,进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如果没有杀 人故意,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也 需要通过考察客观事实来认定。例如,持枪瞄准被害人心脏开枪的,元论行为人怎样否认其杀人故意,司法机关都会将其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反之,行为人使用木棒, 在完全可以打击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的场合,却选择打击被害人背部、腿部的,即使他承认有杀人故意,司法机关也不应将其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所以,应当坚持罪刑法定与责任主义的原理,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事实,正确认定故意杀人罪与 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只要查明以下情况,不仅能直接说明行为是杀人性质还是伤害性质,而且能说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 (1)行为人使用的是何种犯罪工具?该犯罪 工具的杀伤力如何?犯罪工具是预先选择的还是随手取得的?
(2)打击的部位是什 么?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是特意选择要害部位打击,还是顺手可能打击某 部位就打击某部位?
(3)打击的强度如何?行为人是使用最大力量进行打击还是注意控制打击力度? (4) 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继续打击?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终止犯罪行为?
(5)犯罪的时 间、地点与环境如何?是行为人特意选择的时间、地点还是随机的时间、地点?案发 当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
(6)行为人是否抢救被害人?对死亡结果表现出何种态度?
(7)行为人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是如何预谋的?
(8)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是 什么关系?是素有怨仇还是关系较好,是素不相识还是相互认识?